2010/09/14

弱勢的暴力

昨天在廣播節目中,聽到主持人針對台中市國小男童集體遭狼師性侵案,提出國賠二審敗訴,要求市長胡志強「放棄上訴,放過孩子」這件事提出看法。主要癥結點有二:一、提出國賠要看小學老師是不是國賠法所規範的公務員。二、告訴人提出國賠訴訟可否因任何理由要求被告人放棄上訴。

主持人提出一個推論:這個性侵犯是公立學校教師,因為公立,所以認定為公務員。而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所以被害人可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要訴請國賠。這麼看來,如果受害人遇到私立學校教師呢?要不要國賠?又或者是遇到公立高中、大學教師呢?要不要國賠?這是一個可以深入思考的觀點。

此外,既然是「訴請」國賠,訴願人有興訟的權利,相對地,被告人就有上訴的權利;就算是「請領」也要審核資格,更何況是訴訟。透過訴訟的過程,最後以法的觀點看究竟怎麼判,這才是走法律途徑的精神。用「放棄上訴,放過孩子」的包裹論點來走法律途徑也是一種暴力。主持人提出一個「弱勢的暴力」的概念,我覺得很寫實。

很多時候,我們發現居於弱勢條件的族群反過來利用弱勢事實對他人施以暴力。因為弱勢,而要求相對優勢者應該如何如何,進而予取予求。一但索求未果,就用打壓、欺侮弱勢的名義施以暴力。在交通事故中、人際互動中、職場環境裡,這樣的例子到處都有,不勝枚舉。有些弱勢是既成條件,有些弱勢則是扮演出來的,也就是俗稱的「裝可憐」;這伎倆在法庭上特別常見。

在這世上,不仁的優勢可怕,不仁的弱勢也可怕,不仁的優勢扮弱勢更可怕。不仁的絕對優勢欺凌相對弱勢;在此同時,相對優勢也常常隱忍著不仁的弱勢暴力。其實,條件弱勢也是一種武器,讓人動輒得咎...這種暴力是隱性的,但殺傷力絕對不小。套一句名言:「這是個理盲又濫情的社會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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